山东省艺术摄影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艺术摄影学会
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ial Artistic Photography Society
英文简称:SDPAPS
第二条山东省艺术摄影学会是由全省广大摄影工作者及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摄影理论研讨、实践创作和普及推广活动;充分激发艺术摄影队伍的创造活力,促进我省艺术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增强我省文化软实力、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14号(山东省文化馆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摄影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提高摄影理论和创作水平;
(二)组织本学会与国内外摄影团体间的艺术摄影交流;
(三)开展艺术摄影创作活动,扶持新生力量,壮大艺术摄影队伍;
(四)举办各种艺术摄影比赛、评选、展览,组织指导群众艺术摄影创作活动;
(五)配合有关地方和部门举办和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为经济和文化建设服务;
(六)组织开展艺术摄影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艺术摄影队伍的业务水平;
(七)提供摄影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搭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平台;
(八)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积极参加摄影理论研究、实践创作、艺术普及、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凡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由秘书处发给其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决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本届秘书长王文戈为法定代表人,并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22年1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